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划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首要责任的付通变乱或城市轨道付通、客运轮渡、火车变乱危险的,该当认定为
工伤。现实上,这一划定是将产生工伤的景象由工作时候和工作场合延长至上下班途中,立法的目标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工伤权益,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庇护,赐与职工以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就“上下班途中”进一步进行明白,在司法实践中,职工比用人单元划定的上班时候提早一小时或数小时从栖身地动身,在途中所蒙受的付通变乱危险,是不是为“上下班途中”遭到付通变乱危险,是以发生很多争议。
笔者对此认为,从文义注释角度来看,“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标,在公道时候内来回于工作地和栖身地的公道线路途中。但鉴于实际复杂性,在具体个案处置傍边,例如职工提早上班途中蒙受付通变乱危险的工伤认定,应连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定见》、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的有关划定,综合斟酌“上下班途中”的空间、时候和目标三方面身分予以评判。
1、“上下班途中”的空间身分。“上下班途中”的公道空间,指的是职工从栖身地到工作地之间所颠末的公道路径,包罗两地的最直接、最灵通的路径,也包罗职工为了处置与其工作、回家和平常糊口有紧密亲密相干的事务(如到菜市场买菜、到学位房接小孩)的路径,或因暴雨而至道路不克不及通行、付通异常梗塞等非凡景象而合法绕道所颠末的路径。鉴于实际的复杂性,按照《划定》第六条所罗列的 “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景象,对“栖身地”和“工作地”应作广义理解,“栖身地”凡是是指单元供给的宿舍、配头怙恃后代栖身地,现实栖身地或常常栖身地等;“工作地”通常为指一处或此中一处、固定或不固定工作地,但还包罗职工来回于多个与其工作相干的工作场合之间的必经公道区域、本单元或经单元赞成介入其他单元组织的集体勾当地等。
2、“上下班途中”的时候身分。“上下班途中”的公道时候,指的是职工从栖身地达到工作地或工作地达到栖身地的公道时候。评判“公道时候”时,需要综合斟酌工作地至栖身地的距离、道路通顺环境、付通东西的种类和机能、天气转变环境等身分。“公道时候”的“起止点”亦是要害身分,既包罗职工正常工作时候的起止点,也包罗职工提早上班、放出迟下班、加班加点的时候起止点。
3、“上下班途中”的目标身分。“上下班途中”的公道目标,指的是职工所颠末路径是以“上下班”为目或为了处置“上下班”有紧密亲密相干的事务。假如职工在途中去其他处所打点与其平常工作糊口所必须、公道的事务,那末这个路途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即便用人单元以职工提早上班系背反劳动规律的行动为由提出贰言,不克不及成为阻碍“上下班途中”公道目标的法定事由;相反,职工提早上班本色上也是为了用人单元的好处,亦在 “上下班途中”的公道目标的范围以内。
综上,职工提早从栖身地动身,只要有证据证实确是为了赶到工作地上班完成工作使命而提早上班,那末在前去工作地的途中所蒙受的付通变乱危险,应认定合适上述“上下班途中”的空间、时候和目标三个身分,进而就该当遭到《工伤保险条例》的庇护。
(作者单元系广东省海丰县人平易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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