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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协议曝光走账重组 四海股份1壳两卖3瞒【中山笔迹鉴定】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二审庭审现场,浙江众禾代理人递交文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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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协议曝光走账重组 四海股份一壳两卖三瞒

6月9日,浙江众禾、北京大河这对昔日的重组合作伙伴在浙江省高院对簿公堂。庭审期间,涉及四海股份的多份协议和函件曝光,浙江众禾代理人承认,2012年筹划的对外投资实际上是股权转让的倒账。

而且,有迹象表明,在重组、诉讼过程中,四海股份涉嫌隐瞒了多项重要事实。2012年4月,浙江众禾、北京大河私下签署关于四海股份重组的《补充协议》,但四海股份上报给交易所的却是一份与云南两家公司的对外投资协议,并且,四海股份约定的1.2亿元投资,只是为了大股东倒账的虚假出资;同年6月,浙江众禾起诉北京大河,但原告与四海股份均三缄其口,导致北京大河一审因缺席败诉;2013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关于四海股份的重组《框架协议》解除,但上市公司再度保持 沉默 。

北京大河直到上诉期大限将至才知晓一审判决一事,并在最后时间提出上诉。这才有了6月9日的二审一幕。

瞒伙伴 起诉次日仍谈合作

对于在浙江省高院举行的二审,北京大河可谓是仓促应战。 我是4月初才被聘为此次诉讼的代理人,8日从一审法院取回判决书,此时已是上诉的最后期限。 作为北京大河代理人的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合作人练育梅律师指出,对方不仅隐瞒诉讼事项,还涉嫌恶意利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企图侵吞8000万元股权转让款。

按照四海股份公告,2011年8月第一次重组, 因在股权转让相关事项上存在分歧 而终止;2012年4月第二次重组,因 对外投资的行政审批风险较大,新矿业公司成立及正常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该对外投资的相关条件尚不成熟 而放弃。

由于对屡次重组无果充满失望,浙江众禾决定与合作伙伴 北京大河彻底分手,2012年6月18日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框架协议》,并不再返还北京大河支付的8000万元定金。然而,浙江众禾却未将这一重大信息告知对方,即使是起诉次日北京大河派人洽谈重组新方案时,也只字未提。

在北京大河提交的证据清单中,一份2012年6月20日浙江众禾出具的函件被列为第一项证据。在函件中,浙江众禾证实,6月19日北京大河曾派李秉峰、周铭磊前去协商,就重组事项及协议继续履行提出了新的方案。浙江众禾在函中表态称: 对于新方案,我司将在贵司提供详细书面方案后予以协商。

尽管浙江众禾纸面上承诺继续协商新方案,然而两天前却已起诉以求结束重组合作。从这份证据来看,北京大河截至去年6月依然希望能够继续履行协议。而四海股份却在2013年6月6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北京大河之洲于2012年5月4日致函浙江众禾明确表示其要求终止履行双方所有协议,并要求返还前期已经支付给浙江众禾的8000万元定金,自此双方合作终止。

浙江众禾不仅未将起诉事项直接告知北京大河,而且还在起诉书送达过程中耍了 小聪明 。练育梅律师表示: 我们与浙江众禾一直保持联络通信,信函均寄至办公地址。然而,浙江众禾在起诉时,仅向法院提交了我们的工商登记地址,导致我们自始至终未收到过诉讼通知。除了通信地址之外,浙江众禾邮寄单上标明了北京大河联系人的电话,可是我们办公室负责人从未接到过有关案件的电话。

审判长询问浙江众禾: 一审法院在邮寄通知退回后,是否要求你们提交其他联系方式? 对此,浙江众禾代理律师解释称: 我们每次函件都邮寄3、4个地址,有法人地址、办公地址、工商登记地址,有的能收到,有的退回,我们也不知道哪个地址能够保证对方能够收到。

在北京大河代理人看来,浙江众禾在明知有效通信方式的情况下,刻意向工商登记地址公告送达,妨碍了北京大河行使诉讼权利。而浙江众禾代理律师则认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对方的工商登记地址,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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