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答案是,很难保证准确 1.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技术目前尚未突破。 鉴定机构目前对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采用的是相对鉴定方法。即,由当事人提供检材上的落款时间、对检材形成的怀疑时间段前后,使用同种类的笔墨书写形成的笔迹文件,作为比对样本。使用化学试剂等方式比对检材和样本的笔迹形成时间是否具有一致性,以此作为判断依据。那么,当事人在鉴定时需要面临以下问题: (1) 必须具备比对样本,没有比对样本,鉴定无从进行。 (2) 比对样本,很难获取。首先,检材落款时间、怀疑时间,这两个时间点的文件,比如双方同时间段签订的合同或者其他书面材料,或者最好是某第三方具备公信力的机构保管的文件,比如法院、工商部门存档的原件等,否则极有可能被对方当事人存疑。其次,样本会被根本损毁,一般保管的有价值的文件无法进行鉴定。最后,样本上的笔迹最好是与检材同种类的笔墨书写完成。 (3) 即便找到符合条件的样本,样本和检材的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即便当事人经过质证一致认定的比对样本,本身也可能存在着当事人认知范围之外的因素而影响鉴定结果。 换言之,比对样本,可能本身就不具备比对的价值。 说到比对样本,有个细节应当注意,在同一张纸张上的两段以上不同手写笔迹,在笔油种类一致的情况下,做出不同笔迹之间的形成时间先后鉴定具有较大可能性,因为样本与检材的载体具有一致性。 2.可能有些细心的人会注意到,司法部网站上关于文书鉴定业务范围中,涉及形成时间鉴定的业务范围有: (8) 印章印文的盖印时间,印章与文字形成的先后顺序鉴定; (9) 复印、打印、传真文件等机制文件及其它文件的制作时间鉴定。 但是并没有笔迹形成时间鉴定该项业务。 鉴定意见也不一定能够被审判人员采纳 鉴于技术的局限性,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意见就不具有必然的确定性,在质证阶段容易被对方当事人质疑,并且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中往往会有一些后撤性的适用前提或者保留意见,也会让审判人员无法做到内心确信。并且不同的鉴定机构,对于同一鉴定事项、同一样本,会有不同的鉴定结果。因而在诉讼中,多会出现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另外关于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的规定,也往往会让很多鉴定意见最终流于无效。 实践中,为了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程序性诉讼权利,大部分审判人员都会受理关于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申请(也有部分法院是直接告知申请人鉴定技术受限而不受理或不移交司鉴处),也存在一些鉴定机构在受理委托之后,直接以技术受限为由退回。最终否采纳鉴定意见,也取决于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实践经验。 现实中也确有部分审判人员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笔者认为,以技术尚不完善的鉴定手段做出的鉴定意见,审判人员应当保持谨慎态度。 最后,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结果不一定具有绝对的可靠性,换言之,申请人内心确信的事实不一定会被鉴定意见所印证,甚至可能完全相反,而且鉴定意见结果不一定会被法庭采纳。 因此,当事人在申请鉴定时,应当保持理性心态,毕竟,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收费没有政府指导价,只有市场指导价。 按目前的收费标准,笔迹形成时间每一项鉴定收费在一万元起,所以,在鉴定意见不理想、不被采纳的情况下,申请人还要承担巨额的鉴定费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