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司法鉴定机构除司法行政部门审批成立的外,还存在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在前述鉴定机构中既有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年审的鉴定机构,也有未经年审而不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呈多元化,既存在当事人单方委托进行的鉴定,也存在经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鉴定,还存在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进行的鉴定。对于当事人单方委托进行的鉴定,对方当事人往往因对该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心存疑虑而申请重新鉴定,结果造成案件重复鉴定,使案件久拖不决,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 鉴定机构由于适用的鉴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同一案件因适用不同标准而出现不同鉴定结论的现象。鉴定结果有可能令法官裁判时无法采信,极大地损害了司法鉴定的权威和公信力,使人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产生怀疑。 所谓虚假鉴定是指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鉴定,如将达不到伤残评定等级的被鉴定人评定为伤残等。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鉴定人不负责任造成的,但也不排除鉴定人违法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情形。 由于司法鉴定管理的混乱,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屡禁不止,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
所以小编奉劝大家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一定要各方面了解清楚,以免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