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是我国反垄断法公布实行十周年,回首这十年来的成长过程,我国反垄断法履历了从无到有的进程,并逐步深切到社会经济糊口中,为保护杰出市场竞争秩序作出了主要进献。翘首将来,陪伴着云计较、年夜数据、人工智能等手艺的成长和普遍利用,我国已进入数字经济时期,社会经济布局、市场竞争款式也正在不竭产生转变。而作为数字经济中最主要的出产要素,数据正在成为一项新的竞争要素,成为市场主体谋取经济好处、获得竞争优势的主要资本。但同时,跟着Facebook滥用市场安排地位搜集用户数据一案的产生,数据垄断问题逐步引发人们的留意,同样成为我国反垄断法面对的新的时期课题。是以,有需要对数据垄断案件中触及的数据节制者是不是享稀有据处罚权、数据是不是带来市场安排地位、谢绝开放数据是不是组成滥用市场安排地位这几个争议核心问题进行专门阐发。
1、数据节制者是不是享稀有据处罚权
对本身产物或办事中的数据享有必然的处罚权,是数据节制者可以或许实行垄断行动的根基条件。是以,也是切磋数据垄断问题需要起首明白的一个问题。鉴于从数据发生到数据搜集、清算、加工及阐发的进程中,多个数据主体可能都对终究的数据产物做出了必然进献,数据的所有权界定存在很浩劫度。不外因为在数字经济时期,真正发生经济价值的凡是不在于个别数据自己,而在于数据节制者持久堆集的年夜量数据整体及对这些数据的发掘阐发。在此进程中,数据节制者凡是投入了年夜量的智力劳动功效、人力及物力本钱。同时,这些数据产物凡是是在一些原始数据(多为用户信息)的根本上,颠末特定算法深度阐发过滤、提炼整合及匿名化处置后构成的,故这些数据产物虽源于原始数据,却又有别于原始数据,具有相对自力性。鉴于此,对这类衍生数据产物,数据节制者该当享有所有者权益,即对本身节制的衍生数据产物进行据有、利用、收益和处罚的权力。就数据垄断问题而言,此中关涉到的数据类型该当多为此类颠末匿名化处置后的衍生数据产物。
2、数据是不是带来市场安排地位
可以必定的是,操纵衍生数据产物,数据节制者凡是可以或许实时、正确把握用户的一些根基动态,例如买卖习惯、小我偏好等等,进而改进本身的产物或办事,终究发生提高运营效力、加强用户黏度、晋升盈利机遇等积极结果。从这一角度来看,数据有益于数据节制者加强或巩固本身的竞争优势。至于数据在多年夜水平内有益于数据节制者加强竞争优势,则其实不能明白。凡是环境下,鉴于分歧种类产物或办事的数据需求分歧,分歧数据节制者需要搜集、据有的数据种类及详情不尽不异,是以,对可替换性较弱的产物或办事而言,其经营者之间其实不会就数据问题发生竞争。换言之,对同处一个相干市场内、可替换性较强的产物或办事而言,因其数据需求常常趋近不异,所存眷的信息详情也根基近似,故在这些产物或办事的经营者之间凡是存在数据竞争。不外,因为可替换性较强的产物或办事的运营模式、客户群体常常相近似,故属于统一相干市场的产物或办事的经营者之间一般其实不存在一方难以获得数据、另外一方独有数据的可能性。在这类环境下,虽然基于收集效应、消费者锁定效应等影响,既有市场份额较高的经营者不管是在数据获得或数据阐发方面,都具有很年夜优势,可是,也不宜过度强调数据自己对数据节制者市场气力的影响。由于这类数据有助于数据节制者获得竞争优势的缘由在于,其可以或许帮忙数据节制者更好地改进产物功能或提高办事水/㎡,进而固定既有效户群体或吸引更多用户。换言之,数据对数据节制者市场气力的影响,是需要经由过程产物功能改良或办事水/㎡提高这一环节进行的。故而,数据自己对数据节制者市场气力的影响,需要遭到数据搜集、阐发与产物功能改良或办事水/㎡提高之间的“转换率”的影响。申言之,此时数据仅仅是权衡数据节制者在所经营产物或供给办事的相干市场内是不是占有市场安排地位的一个考量身分,其其实不必定意味着数据节制者在相干市场内占有市场安排地位。对数据节制者市场安排地位的
鉴定还需连系市场据有率、市场进入壁垒等多个身分进行综合考量。
对可替换性较弱的产物或办事而言,虽然其经营者之间就数据问题发生竞争的可能性较低,但存在一方所获得数据为另外一方进入相干市场的根基条件的景象。如在美国HiQLabsVLinkedIn一案中,LinkedIn公司所把握的职场数据,恰是HiQ公司展开焦点营业的根本。在这类环境下,假如数据节制者所把握的数据合适“需要举措措施原则”的根基要求,则可认定命据节制者具有市场安排地位。此时,数据对数据节制者市场气力的影响具有绝对性。具言之,所谓“需要举措措施原则”是指,一旦某一个举措措施被认定为“需要”以后,该举措措施的具有者就必需承当以公道前提开放利用该举措措施的义务。合用该原则凡是要求知足四项前提:对竞争的不成或缺性、举措措施的不成复制性、不存在谢绝开放的合法来由和开放举措措施的手艺可行性。
3、谢绝开放数据是不是组成滥用市场安排地位
概况看来,对具有市场安排地位的数据节制者而言,其谢绝向第三方开放数据的行动该当遭到反垄断法限制。但事实上,此时应辨别数据节制者是不是在数据具有方面据有市场安排地位的分歧景象进行阐发。对非因数据自己而享有市场安排地位的数据节制者而言,其谢绝向第三方开放数据的行动其实不会触及反垄断法,而应归属于市场自由买卖范畴。由于此时数据节制者其实不享有对相干数据的垄断地位,不合适滥用市场安排地位认定的根基条件。而对在数据具有方面据有市场安排地位的数据节制者而言,则需进一步判定其谢绝开放数据的行动是不是组成滥用市场安排地位。此时,除判定具有市场安排地位的数据节制者谢绝开放数据的行动是不是会发生解除、限制竞争的后果、是不是会侵害消费者好处外,还该当考查数据节制者是不是存在谢绝开放数据的合法来由。好比,当买卖相对方供给的买卖对价较着不公道时,其谢绝开放数据的行动就具有合法性。
另外,基于数据与小我隐私的紧密亲密关系,隐私庇护是不是应纳入反垄断阐发框架也激发了诸多会商。这一问题原由于Facebook滥用市场安排地位搜集用户数据一案。在该案中,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即偏重于从隐私角度对Facebook睁开反垄断查询拜访。此刻,也不乏有不雅点撑持将隐私庇护纳入反垄断阐发框架。其首要来由在于,价钱不是贸易竞争的独一维度,反垄断法律部分认可非价钱竞争,故隐私作为一种主要的非价钱竞争维度,该当遭到反垄断法存眷。否决者则认为,将隐私庇护纳入反垄断阐发框架,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根基价值,同时,反垄断法其实不能解决隐私庇护问题。对此,该当明白的是,保护竞争秩序是反垄断法的根基价值取向,这一点不容摆荡。同时,在数字经济时期,非价钱竞争简直已成为一个主要的竞争维度。这一点也值得反垄断法存眷。可是,隐私庇护度与竞争的关系尚不明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以Facebook滥用市场安排地位搜集用户数据的行动为例,隐私庇护度的下降事实上是这类滥用行动的一种后果,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尚不明白。对此类隐私庇护问题,将其纳入反垄断法中对消费者好处的考量可能更加适合。
(作者单元:西南政法年夜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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