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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抵押合同应认定有效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划拨用地是我国独有的项目扶植用地获得体例之一,是有审批权限的各级当局按照相干划定向合适前提的项目利用单元无偿供给的地盘。当事人以划拨用地上的房产签定典质合同并打点典质挂号,但没有补缴地盘出让金的景象年夜量存在,关于该典质合同是不是有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环抱上述争议,就划拨用地典质合同效率和地盘出让金的受偿挨次进行切磋。
1、是不是补缴地盘出让金不影响典质合同效率
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城镇国有地盘利用权出让和让渡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划定,划拨地盘利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划定的环境外,不得让渡、出租、典质。第四十五条划定,签定地盘利用权出让合同,补付地盘利用权出让金或以让渡、出租、典质所获收益抵付地盘利用权出让金,经市、县人平易近当局地盘治理部分和房产治理部分核准,其划拨地盘利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让渡、出租、典质。《划拨地盘利用权治理暂行法子》(以下简称《暂行法子》)第五条划定,未经市、县人平易近当局地盘治理部分核准并打点地盘利用权出让手续,付付地盘利用权出让金的地盘利用者,不得让渡、出租、典质地盘利用权。但按照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划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划定的财富典质的,该当打点典质物挂号,典质合同自挂号之日起生效。故当事人签定了典质合同,并打点了典质挂号,典质合同固然有用,是不是补缴地盘出让金不影响典质的设立和典质合同的效率。诚然,《暂行条例》和《暂行法子》明白划定了划拨用地地盘利用权未经审批手续不得典质,可是,《暂行条例》系国务院于1990年5月发布实行的行政律例,《暂行法子》系那时的国度地盘治理局于1992年3月发布实行的部分规章,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该当优先利用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划定,认定典质合同有用。
2、打点典质挂号应视为地盘行政治理部分核准
以划拨用地上的衡宇典质并打点挂号的效率问题,其核心之一在因而否实行审批手续。按照《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划定,必需经相干部分核准、打点相干手续且付付地盘利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典质。实践中,存在只需实行一般典质挂号的“一元论”和既需要实行典质挂号手续又需要进行特定审批手续的“二元论”。按照河山资本部《关于划拨国有地盘利用权典质挂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划定,以国有划拨地盘利用权为标的物设定典质,地盘行政治理部分依法打点典质挂号手续,即视同已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盘行政治理部分核准,没必要再另行打点地盘利用权典质的审批手续。因而可知,河山资本部采用了“一元论”的不雅点,鼓动勉励正当买卖、保护市场平安,避免了该类型典质合同被年夜建筑面积认定失效。若当事人划拨地盘上的衡宇已打点了衡宇产权证,以该衡宇和地盘利用权作典质担保,并在河山资本和衡宇治理局打点了典质挂号,该当视为已取得地盘行政治理部分的核准,故典质合同成立并生效。
3、关于未补缴的地盘利用权出让金
就《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划定来看,划拨用地的地盘出让金是在划拨地盘让渡、出租、典质之前设定的非凡债权,它优先于先于其他债权的法定债权。对此,经由过程担保法亦可验证。按照担保法第五十六条划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地盘利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地盘利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典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据此,划拨地盘在流转进程中,其地盘出让金起首是法定的,不需要再经任何审批、协商,即已经是存在的债权,其次该地盘出让金债权是优先于任何其他债权的,不管是经由过程让渡、出租仍是典质取得的债权。当局的地盘出让金债权在让渡、出租、典质所得的收益中固然优先于其他任何债权而受偿。
(作者单元:重庆市渝中区人平易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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