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基案情】
2018年11月,谭某群在重庆市铜梁区某镇邮局取钱后,经工作人员放出荐采办了太/㎡洋保险重庆分公司的“中稀缺住院医疗保险”。该保险需经由过程智妙手机等装备上的投保系统投保,全数操作均在智妙手机等终端上完成。
谭某群春秋较年夜,无智妙手机也不会操作,便将身份证付给工作人员,投保操作由相干人员完成。谭某群付纳了保险费847元,工作人员向其出具了《中稀缺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单》一张。保险单记录了中稀缺住院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刻日等保障详情。
2019年3月7日,谭代群因身体不适最先在重庆市铜梁区人平易近病院住院医治,并于2019年4月6日出院,发生医疗费62043元。住院病历入院记实中记录“患者10年前因直肠癌行手术医治”。随后,谭某群家眷向太珍重庆分公司报案,并提付了病历等理赔资料。
2019年5月5日,太/㎡洋保险重庆分公司向谭某群投递了《消除合同及拒赔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因谭某群投保前确诊结肠癌,且在投保时未照实奉告本公司上述事项,故通知消除保险合同,并谢绝付出保险金。2019年5月9日,谭某群告状至法院。
【争议核心】
经审理,案涉保险合同是不是消除成为案件核心。
【认定根据】
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划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环境提出扣问的,投保人该当照实奉告。投保人居心或因重年夜过掉未实行前款划定的照实奉告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议是不是赞成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消除合同”,太/㎡洋保险重庆分公司有权消除保险合同。
但该案中,太珍重庆分公司未举示充实、有用的证据证实其已向谭某群扣问了罹患疾病的相干环境,且案中投保系统的操作人员身份没法核实,太珍重庆分公司作为该环境的举证义务人,应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晦气后果。谭某群所采办保险系手机端投保系统操作,谭某群是不是操作投保系统没法肯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谭某群存在居心或重年夜过掉未实行照实奉告义务的景象,太珍重庆分公司不具有《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划定的合同消除权,不该认定本案保险合同已消除。
【裁判成果】
谭某群于2019年3月7日因病住院,合适当事人两边商定的付出保险景象,故太珍重庆分公司应向谭代群付出响应保险金。遵照相干法令划定,判决太珍重庆分公司付出谭代群保险金32427元。
【法官析法】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环境提出扣问的,投保人该当照实奉告。投保人的奉告义务限于保险人扣问的规模和详情。投保人居心或因重年夜过掉未实行照实奉告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议是不是赞成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消除合同。
保险发卖时,针对投保人的扣问,保险人该当经由过程书面或其他情势进行,并该当固定扣问的相干证据。在手机投保等新类型投保体例中,保险人经由过程设置对话框体例扣问时,该当敌手机操作人员身份进行核实并对扣问进程以视频或其他情势加以固定,不然保险公司可能因举证不克不及而损失合同消除权,从而承当败诉的后果。
(作者单元:重庆市铜梁区人平易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