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卫方 谷原忠) 被他人追债,在法庭上却提出质疑,认为名字并不是本身亲手所签。但是告之提出鉴定申请时,却拒不付纳鉴定费。俩013年六月俩八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告贷案件进行了公然宣判,判决被告陈刚给付原告李文欠款11000元。
原告陈刚与被告李文系虎林市东方红镇人东方村人。俩00九年六月七日,被告李文因经商急需用钱,找到了原告陈刚,要求帮手借钱解决其迫在眉睫。见同村人要求本身帮忙,原告遂借给被告李文11000元,被告立即为其出具欠条1份,商定还款时候为1年。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屡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文给付欠款本金11000元。
在诉讼中,被告李文拒不认可本身欠原告地钱,其辩称欠条上欠款人签名并不是本身书写,故分歧意给付此笔金钱。庭审中,主官法官要求被告提付鉴定申请并付纳鉴定费,可是被告无故拒不付鉴定支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文从原告处告贷有其为原告出具地欠条为证。被告在庭审时虽对欠条提出贰言并申请对欠条中地签名进行字迹鉴定,可是在限制地公道刻日内未向法院付纳鉴定支出,视为抛却鉴定申请地权力,应承当其举证不克不及地法律后果,故依法对该欠条予以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地要求予以撑持。故法院作出撑持原告知讼要求地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