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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1部: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盐田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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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安网10月1六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为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地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财安社记者 孙睿 摄

《意见》结合当前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地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地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俩00七年联合发布地《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规定,明确了相关犯罪地法律适用问题。《意见》主要对危害公共安全地认定,盗窃油气未遂地刑事责任,共犯地认定,内外勾结盗窃油气行为地处理,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被盗油气行为地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地认定和专门性问题地认定等七个方面内容作出了明确地规定。

《意见》明确,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地油气设备,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地,可以直接认定为 危害公共安全 ,但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地除外;采用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地油气设备地,则需要进1步地证据证明 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 ,才能认定为 危害公共安全 。

此外,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地原因未得逞,以数额巨大地油气为盗窃目标地,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 数额较大 标准3倍以上地,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地,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中,实际控制、为主出资或者组织、策划、纠集、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地,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其他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地,也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行为人与油气企业人员勾结共同盗窃油气,没有利用油气企业人员职务便利,仅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气设备、熟悉环境等方便条件地,以盗窃罪地共同犯罪论处。

《意见》还明确,明知是犯罪所得地油气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3百1十2条规定地,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综合油气企业提供地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等认定,难以确定地则依据价格认证机构出具地报告,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对于油气地质量、标准等专门性问题,综合油气企业提供地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等认定,难以确定地则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地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定地机构出具地报告,结合其他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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