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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顺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湛江司法鉴定】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一)民事起诉书
  原告:马顺,男,1931年7月7日生人,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XXX村。系马海田之父。 
  原告:李保玲,女,1934年2月3日生人,汉族,住同上。系马海田之母。 
  原告:李秀兰,女,1966年9月17日生人,汉族,住同上。系马海田之妻。 
  原告:马美丽,女,1989年1月27日生人,汉族,住同上。系马海田之女。 
  原告:马彬,男,1992年3月29日生人,汉族,住同上。系马海田之子。 
  被告:王洪海, 男, 1978年11月8日生人,汉族, 住河北省定兴县XXX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给付马海田的死亡补偿费63420元、丧葬费6462.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539.1元、交通费7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93149.6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马海田于2006年2月受雇于被告。马海田的主要工作是为被告押车。2006年6月8日0时40分,马海田押车沿112线由东向西行,马海田所乘冀F75670主机冀FB025挂货车行至102KM+31507M处与同方向新城南关村XXX驾驶的冀F65528主机冀FD869挂货车追尾相撞,造成马海田当场死亡。 
  综合上述,原告认为马海田和被告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原告作为马海田的直系亲属,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民法通则》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被告应当赔偿马海田的死亡补偿费63420元、丧葬费6462.5元、给付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12539.1元。交通费728元。同时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赔偿费用共计93149.6元。 
  为此,原告起诉于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马顺 李保玲 李秀兰 马美丽 马彬
 
  2006年8月20日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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