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中止重新
鉴定:
(一)原
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历的;
(二)原
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逃避没有逃避的;
(四)办案机关以为需求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中止;因特殊缘由,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中止,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契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中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中止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广东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大型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报告在全国具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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