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人助理行为,加强司法鉴定人后备力量建设,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人助理,是指经司法鉴定机构聘任,取得《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专职从事、参与司法鉴定业务辅助工作的人员。辅助工作包括接待、解答当事人有关司法鉴定程序的咨询,参与受理司法鉴定委托,接收、登记鉴定材料并对委托事项进行初审,参与办理签订、解答司法鉴定协议相关工作,辅助司法鉴定人进行调查取证、检查、检测和记录等具体工作,辅助司法鉴定人起草、校对、打印、送达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司法鉴定人助理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聘用的司法鉴定人助理。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实行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与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鉴定人助理及其鉴定业务辅助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审核、颁发《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对鉴定人助理进行自律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人助理进行日常管理。
《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由广东省司法厅监制。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第二章 司法鉴定人助理申请与备案登记
第六条
在司法鉴定机构内专职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的专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成为司法鉴定人助理,申领《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与司法鉴定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与从事相关鉴定类别助理岗位业务所需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三)经司法鉴定岗位培训合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
(一)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被收缴《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未达到申领规定时间的。
第八条
个人申领《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应当由拟执业或者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
(四)司法鉴定岗位培训证明。
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核发《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并将一份《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申请表》报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备案。
不符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发出补正通知;经补正材料仍不符条件的不予核发《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
第十条
广东省司法厅在收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呈报的《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备案。
第十一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使用期限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持证人的执业情况,办理延续换证。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注销手续,并收缴其《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
(一)《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使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的;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从业要求,造成后果的。
具有第(二)、(四)情形之一的,被收缴《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的人员,三年内不得申领《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助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鉴定人指导下,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司法鉴定人助理对其参与的业务辅助工作,应在相关的记录表单上签名,并承担责任;
(二)从事专业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
(三)参加专业培训,接受专业继续教育;
(四)申请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五)对所在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管理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所在鉴定机构的民主管理;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仅在《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载明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业;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司法鉴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操作规范;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三)按照鉴定人的要求做好鉴定辅助工作;
(四)保守在工作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参加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鉴定业务培训;
(六)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指派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五年以上司法鉴定工作经验的司法鉴定人,具体指导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工作;
(二)制订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制度,规范、检查、监督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业行为;
(三)组织司法鉴定人助理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保证完成相关岗前培训及继续教育要求,提高司法鉴定人助理综合工作能力;
(四)教育、督促司法鉴定人助理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不再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辅助工作业务,或者离开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申请注销其《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并将《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在10日内送交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第十七条
《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由封面、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正文和教育培训记录组成。正文载明: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执业机构、助理证号、颁证机关、颁证日期。
核发《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在持证人照片位置加盖钢印。
《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代码为七位数:第一、二位为广东省代码;第三、四位为地级以上市代码;第五、六、七位代码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确定。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违反本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给予行业惩戒;情节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不遵守鉴定机构规章制度,不履行鉴定人助理职责的,由所在鉴定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可解除聘用合同,收回其鉴定人助理证上缴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