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第3.2条规定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第2.7条规定 治疗终结 是指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由于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 治疗终结 的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如下:
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2、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
3、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6~9个月进行。
4、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或症状加重的,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
像这种伤残鉴定可由 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进行具有法律效应的鉴定报告。本所设备齐全,科技领先,技术专业。拥有一支富有丰富经验,技术精湛的鉴定人员。
本所遵循 合法、独立、客观、公正 的原则,坚持科学实证分析,维护公平正义,自2005年成立以来,在广东省司法厅、广州市司法局的领导下,管理规范、有序运行、发展迅速,入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入选机构,已成为广东省极具影响力的鉴定机构之一,在维护法律尊严、公民权益及社会稳定和公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