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
法律援助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案件记录报告制度的通知
(2020年10月20日 吉司办发[2020]96号)
各市(州)司法局,梅河口市司法局,各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
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相关要求,为确保“三个规定”在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领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公正规范行使,促进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健康发展,省厅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干预、插手或过问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案件记录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三个规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自我约束,扎实做好“三个规定”的执行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及各单位工作人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坚守工作纪律,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切实加强自管自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或过问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利害关系人说情打招呼,不得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领导干部不得授意、纵容、默许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或过问案件的正常进行。
二、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界限。各单位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三个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正确区分违规干预和职责需要的具体情形。对于在案件办理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干预、插手案件处理的,承办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对相关信息要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适时报告;对于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承办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或者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若依照法律程序或工作程序正式提出,不需要予以记录。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办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
三、落实全程记录,履行报告制度。在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进行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各个环节,承办人员都应当如实填写《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或过问公共法律服务相关领域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案件记录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记录单》)。不存在违规干预、插手或过问案件情形的,实行“零报告”制度,即在《记录单》相应处填“否”,并由承办人员签字承诺后,存入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档案;存在违规过问案件情形的,在《记录单》上如实填写违规行为具体情形,由承办人员签字后移交相应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并报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备案,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承办人员对于过问了解案件的行为,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或者对本单位以外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的,均应当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对干预、插手或过问案件的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视情形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各地各单位要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填写《干预、插手或过问公共法律服务相关领域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案件台账》(见附件2),汇总记录干预、插手或违规过问案件情况,以备相关单位、部门检查。
联 系 人:孙 博
联系电话:0431-82750321
吉林省
司法鉴定管理文件汇编
(整理截至: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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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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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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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吉司办发[2020]23号) (最强“清理整顿”:吉林方案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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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院《对外委托机构监督评价暂行规定》(吉高法[2020]118号) (重磅!11种情形暂停委托鉴定!) |
3 |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规定》(吉司办发[2020]66号) (适用司法鉴定检查!) |
4 |
吉林高院《关于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吉高法[2020]193号) (2020赔偿标准) |
5 |
吉林高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吉高法[2020]209号) (2020年10月1日起:吉林全省“同命同价”! |
2019年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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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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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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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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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鉴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