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若何理解〈
司法鉴定机构挂号治理法子〉第十一条划定的请示》(苏司鉴〔2000〕第00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以下:
司法鉴定机构是为司法、仲裁勾当供给科学鉴定的公益性组织。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主体首要是国有事业单元,如高档院校、科研机构。斟酌到司法鉴定的根基属性,暂不受理企业(包罗工业、农业、贸易和投资、
咨询类经营性法人或不法人组织)、天然人(公民)、外国组织、外国天然人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
对现实从事与《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划定(试行)》所肯定的司法鉴定勾当相干的非经营性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挂号治理机关可按照现实需要予以挂号,但应从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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