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广州市物价局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当事人可根据下方速算表计算:
公式:仲裁费=(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按照合理成本实际支出收取处理费
级 数标的额级距费率%速算增加额应收额
11000元以下200
21000元至5万元550
35万元至10万元4550
410万元至20万元31550
520万元至50万元23550
650万元至100万元18550
7100万元以上0.513550
申请人应在收到收费凭证之日起5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预交仲裁费。申请人到财务室交纳仲裁费,现金、支票均可,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帐号见收费凭证。
收退费办法
一 收费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均 须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仲裁费用。
1 计费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案件受理部根据国务院《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相关规定统一计算,并 填制“预收仲裁费通知单”,交当事人。
2 缴费
当事人接到“预缴仲裁费通知单”后,应在三日内缴费,逾期未缴,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 请或放弃增加请求、反请求的申请。具体缴费方法:
(1)当事人以现金缴费,持“缴费通知单”到财务部门换开“银行现金送款单”,到本 委开户银行交费,再凭“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到财务部门换取收据。
(2)当事人以银行支票转账方式缴费的,持“收费通知单”及支票直接向财务部门缴交。
(3)当事人以汇款、电划等其他转帐方式缴费的,应以本委财务部门确认收妥为准。
3 仲裁费用的减交、缓交
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因经济状况缴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 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对当事人提出(减交、缓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案件经办人员应及时逐级上呈部门领导、委领导审批。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仲裁费用:
(1)当事人为城镇居民且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或当事人为农村村民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的;
(2)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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